談到「共享經濟」,這概念早於70年代由兩位美國教授共同提出,主要的特點是藉建設平台,透過有償的方式交換閒置物品,令資源能更有效運用。近年,不少打着「共享」旗號的平台進軍香港市場,以創新科技包裝,推廣包括住宿、客運或租賃單車服務,這些網絡平台在營運初期反應理想,但後來卻因為忽視本地法規、整體配套和與傳統行業間的協調,導致面對營運壓力或違法的可能。
事實上,各國各城市在營商的法規均有其獨特性,「共享」作為新型消費模式,亦非百合匙,經營者有責任仔細研究當地有關條例及進入市場競爭的條件,以符合當地的法規。在香港,政府要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當然有需要對「共享經濟」的營運模式與傳統的營運模式作出區分,在現有法理框架下取得平衡,既能保護原有的經營者,同時又不窒礙另類的營運模式發展。
但可惜的是,一些打着「共享經濟」的平台不顧本港的法例,引導營運者進行違法運作。以Uber為例,它們的平台為消費者提供汽車接載服務,但由於司機及車輛涉及非法載客取酬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多次被執法人員檢控及被法庭定罪。除了經營者需要冒以身試法的風險,這樣的經營模式,對本身已遵守法例要求投入成本的持牌經營者不公,對使用這類服務的乘客亦有可能欠缺保險的保障。
「共享經濟」的意念無疑是出於良好意願,但若然我們將之過於理想化,只盲目追求「拆牆鬆綁」而忽略當地的實際情況,只會對有競爭行業的營運生態帶來不可估計的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