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旅遊業條例草案》沒有修正的條文的意見 (2018/11/29)

對《旅遊業條例草案》沒有修正的條文的意見 (2018/11/29)

主席,以下我就《旅遊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納入沒有修正案的條文提出意見。第一,我支持《條例草案》新增委 任獲授權代表的規定。目前《旅行代理商條例》(第 218 章)規定,除控權人外,要有一名符合條件的高級人員出任負責人。如公司出現問題或違規,例如強迫購物、貨不對辦等而被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 處罰、扣分或吊銷牌照,旅行社控權人及負責人員會互相推卸責任。 即使違規投訴成立,由於個人無須負刑責,負責人大不了將公司關閉 了事。

目前開辦旅行社的門檻偏低,再投資另一間公司成本不高,只需 50 萬元註冊資本便可調動營業地點,阻嚇性不大。不少具備資本的旅行社,為免多次重犯而被重罰,會投資開設多間旅行社,聘請導遊作為公司負責人。

為杜絕上述情況,將來新成立旅行社須先向旅遊業監管局("旅監 局")繳存 50 萬元保證金,旅行社亦必須委任 1 名獲授權代表。如旅行社違反新條例的規定,除旅行社持牌人有可能負上法律責任外,獲 授權代表亦可能負上刑事責任,故新條例有助增強阻嚇性。

《條例草案》規定,每名獲授權代表須符合特定的資歷要求:中 五畢業及具有最少 5 年的旅遊業管理經驗;或具有最少 10 年的旅遊 業管理經驗。由於獲授權代表要負上較大責任,當然會用心經營,確保公司合法營運、有效管理及控制,這有助提升香港旅遊業的整體質 素。

第二,關於印花費問題。《條例草案》其中一項與現行《旅行代 理商條例》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繳付印花徵費的新要求。目前,旅議會規定,所有旅行團,包括套票均須蓋上印花。印花是旅遊業賠償基金徵費的憑證,亦是出現事故後索償的憑證。只有出示蓋有印花的 收據,才能獲得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現時旅客同一時間購買相關產 品(包括交通、住宿及行程安排其中兩項),均須繳付印花徵費。消費者如分開購買上述產品,則無須繳令印花徵費,因為分開購買產品不符合旅行團的定義。

政府在《條例草案》提出,旅監局將來成立後,消費者即使在不同時間分開購買同一次行程的旅行產品,只要涉及交通、住宿和行程安排其中兩項,便須繳付印花徵費。

業界明白政府的立法原意。由於科技發達,機票及酒店產品的價格透明度高,網上交易越趨普及,越來越多人傾向出發前先預訂交通等旅遊產品,其後在價格合適時再預訂酒店、門票、行程。業界擔心, 新條例實際操作上有困難。如有旅客通過不同渠道,例如網上、電話 或不同分行分開購買同一行程的旅遊產品,根本無法得知購買的時間。雖然大型旅行社的電腦系統可翻查紀錄,但大部分屬中小微企的 旅行社,電腦系統大多未能做到及時翻查旅客的交易資料。加上很多產品並非以實名制購買,例如車票、船票、景點門票等,酒店有時亦 只有預訂者的紀錄,並無儲存其他同行人士的資料。所以,就同一行程分開購買的產品繳付印花徵費的安排,會對業界帶來極大操作上的困難,增加前線人員的壓力及公司違規受罰的風險。

根據徵詢所得的意見,業界普遍認為實際操作存在困難。就此, 政府為回應業界的訴求,提出一個免責的做法。旅監局會訂明統一字 句,只要旅行社在門市、網上交易平台及電話系統提供清晰指示,提醒消費者,若先前曾於同一間旅行社購買同一行程的產品,便須要求 旅行社在單據上蓋印花。如旅行社按規定提供指示,即使未有盡蓋印花的責任,政府亦會免除其責任。當然,政府亦有責任加強對消費者 的宣傳和教育。由於政府已作出承諾,旅行社只好無奈接受這項新安 排。

第三,關於電子印花系統的問題。政府原定在旅監局成立後才推行電子印花系統,但我早前得知旅議會已完成開發此系統,隨時可以投入使用。政府最初不同意電子印花系統與傳統蓋印花的做法雙軌並行。然而,經我再三堅持,以及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政府同意雙軌並行的做法。電子印花系統在今年 6 月開始自願性使用。最近,傳統 印花機供應商通知旅議會,其母公司決定在明年 6 月 30 日起停止維 護服務。換言之,香港 1 700 多家旅行社由該日起只能採用電子印花。 幸好我早前堅持與政府磋商,才避免旅行社在明年年中沒有印花系統 可用的危機。

此外,柏茵旅遊有限公司倒閉事件亦反映使用傳統印花的問題。 在柏茵事件中,有消費者付款後,旅行社因時差問題而未有蓋上印花。如使用電子印花,系統會要求即時蓋上印花,這個問題便得以解決。

第四,其他與印花相關的問題。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政府 澄清業界就印花徵費提出的一些疑慮。第一個問題是,消費者在旅行團出發後才付款,是否須繳付印花徵費?目前,不少商務團要求旅行社墊支,待行程結束後才結算團費。根據部分業界人士先前的理解, 在出發前繳付團費才須繳付印花徵費,行程結束後付款便無須繳付印花徵費。政府藉此機會澄清,不管外遊費是出發前或行程結束後繳付,同樣須繳付印花徵費。政府建議旅客在出發前最好先繳付部分團 費,以便取得印花。如行程中發生事故,也可憑印花得到賠償基金的 保障。

第二個問題是,在目的地參加自費活動或在當地另付小費,是否須繳付印花徵費?政府原先回應表示,只要是香港旅行社組織的活動,便須繳付印花徵費。然而,後來我向政府解釋,海外接待的旅行 社直接向旅客收取的自費活動費用或小費,根本不會存入香港旅行社的帳戶,而這種情況亦非常普遍。如這類費用也須繳付印花徵費,會令香港旅行社承受不必要的成本開支,操作上亦不可行。其後,政府 接納我的建議。旅客外遊期間向地接社和導遊繳付的費用,不用蓋上 印花;但在香港繳付的費用,則視作團費一部分,須繳付印花徵費。

第五,關於規管無牌旅行社的問題。目前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註 冊 處 ")負責發放旅行社牌照,旅議會則負責監管旅行社的行為。然而,就調查、搜證和檢控方面的工作,註冊處和旅議會均須轉介警方 跟進。根據政府向《旅遊業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的文件, 2013 年 至 2016 年期間,共有 240 宗由註冊處轉介警方調查的懷疑個案,當中檢控的個案只有 11 宗,定罪率只是 4.2%。大部分定罪刑罰皆為罰 款,最高罰款只是 5,000 元,阻嚇力明顯不足。

過去數年,我和旅議會及註冊處均接獲多宗涉嫌無牌經營旅行社的投訴。我們一致認為,交由警方處理的投訴個案處理速度慢、檢控效率低,加上判刑欠缺阻嚇性,導致無牌經營旅行社的情況不時發生,對合法經營的旅行社極不公平。我曾接獲業界投訴,投訴人提供多個旅行團的具體出入境日期,甚至酒店名稱,並同意具名協助警方調查。經註冊處轉介警方跟進後,最終涉事旅行團已離港,但警方仍 未正式聯絡投訴人。經我轉介的投訴個案當中,有部分經長達 20 個月調查才有結果。相信這與警方須處理大量不同類型案件、以及對法 例理解不足有關。上述例子說明註冊處不具執法權力所帶來的一連串問題。

《條例草案》落實後,旅監局具有執法權,這將有助打擊無牌旅行社、無牌導遊和領隊。新條例訂明,旅監局可基於合理懷疑,跟進 涉嫌違法的個案,或在有違公眾利益、損害旅遊業界聲譽的情況下展 開調查。局方委任的調查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有權進入和搜查任 何可疑處所,以進行查證。新條例亦賦權調查員,在任何合理時間向 可疑車輛、船隻進行搜證,甚至以"放蛇"方式作針對性調查行動。旅 監局的巡查人員可通過專業判斷進行執法。新條例亦加重罰則,大大 增加阻嚇性。

港珠澳大橋開通 1 個多月以來,內地跨境"野馬"旅行團及內地非法導遊的問題,引起社會及旅遊業界的關注。目前的法例存在灰色地 帶,顯然為執法帶來困難。幸好當局在本月初向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文化和旅遊廳 ")通報事件。由於文化和旅遊廳的支持和各方的配合,港珠澳大橋近數星期的情況得到改善。但是,我們不能單靠別人的幫忙。如將來能實施新條例,一定有助政府杜絕或減低無牌經營的 問題,亦有助維護香港旅遊業的聲譽和形象。

第六,關於《條例草案》對業界財政狀況的影響。香港有 1 700 多 間旅行社,九成是中小微企。面對旅遊網站和航空公司直銷的競爭, 經營越來越困難。很多中小企的僱主,連自己的工資也無法賺到,只 能勉強維持公司運作。任何增加成本的做法,也會對公司構成壓力。 在新條例下,旅監局與其他法定機構一樣,在財政上獨立於政府,長 遠以自負盈虧的方式運作。經我多番解釋後,政府亦明白業界面對的 困難,並同意為新成立的旅監局提供一筆過撥款,透過種子基金形式 支付旅監局部分日常開支。政府同時保證,在旅監局成立後 5 年內, 不增加外遊印花徵費和牌照徵費。然而,業界仍然憂慮,政府在 5 年 後會基於開支太大而突然大幅增加有關徵費。因此,我極力爭取將保 證期延長至 10 年,以釋除業界的壓力。政府同意審慎理財,我會繼 續爭取政府採納我提出的意見。至於種子基金的總額,經政府與顧問 公司研究後,政府接納我提出的意見,擬撥出 3 億 5,000 萬元種子基金,透過投資所得,支援日後旅遊業監管局 ("旅監 局")的運作。

然而,我擔心政府撥款不足以應付旅監局未來的營運開支。因此,我希望政府將撥款提升至 5 億元,以增加投資收入,減輕旅監局開支成本的壓力,並有助減低未來增加牌費或印花徵費的機會。我希望政府能考慮我們的意見。

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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