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今次《2021 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修訂範圍較大,當中有關功能界別選民資格的改變 亦不少。以我所代表的旅遊界為例,選民資格發生了較大變化,業界 有不少朋友都不太清楚。因此,我曾向政府當局尋求澄清,當中就着 酒店代表身份的問題,當局在聽取意見後,對今次《條例草案》作出 了修訂。
首先,是有關旅遊界功能界別中酒店類別選民資格的問題。《條 例草案》提出的選民資格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根據《旅館業條 例》定義中的持牌人;第二,是有權在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大會上表 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這與業界的實際運作是有所衝突的。
按照目前《旅館業條例》,酒店須獲得牌照方可營運,而該牌照 上的登記人為持牌人。持牌人通常可以是經營酒店的公司、自然人或 者業主,但另一方面,按照酒店業主聯會規定,必須是酒店業主才能 成為該會會員。如果要求選民資格必須滿足持牌人的條件,則會有部 分酒店業主聯會的會員喪失選民資格 , 造成不公。政府了解情況之 後,同意作出修訂,刪除了必須為持牌人的條件,業界對此表示歡迎。
其次,是改變團體成員資格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有關團體 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 3 年以上,方可成為該 界別選民。持續運作時間由以往 12 個月改為 3 年,經解釋後,門檻 提高的原因是因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决定。此外,我們 認為在寫法上應該更加明確,例如"入會 3 年"可以有兩種解讀:該公 司成為理事會成員滿 3 年,又或是該公司已經加入商會滿 3 年。由於 旅行社商會一般要 1 至 3 年才改選一次理事會,部分任期亦有年期限 制。如果加入理事會 3 年才符合資格,將會大幅影響選民人數。經當 局澄清後,正確解釋是加入商會滿 3 年即可。當局亦進一步解釋,各 商會理事會成員人數上限是以今年 4 月 14 日《條例草案》首讀當天 為界,即以商會在當天或之前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理事會成員人數上限為準,多謝局方的解釋。
最後,是理事會成員與旅行社的關係問題。目前旅行社業界有 9 個 商會,當中有些商會的理事會成員是以公司代表身份加入,有些商會 的理事會成員則是以個人身份加入。當某商會的理事會成員以個人身 份加入商會,當局解釋,該人必須有合資格旅行社證明與其有"密切 聯繫 ",但《條例草案》中沒有明確界定 何謂 "密切聯繫 "。對旅行社 而言,"密切聯繫"可能有多種情況,例如創始人、東主、股東、董事、 高級經理或名譽顧問等,範圍可以很闊,容易出現爭議。我們希望政 府制訂相關指引,以列表形式詳細列出"密切聯繫"的定義,以便大家 執行。
由於是次修訂改變較大,我們希望當局未來多與業界見面解釋, 而我作為業界代表,亦會做好配合解釋工作、澄清疑慮,以免日後在 選舉時造成大家誤解。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