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辦遊學活動的標準及指引 (2013/07/03)
以下為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思榮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由旅行社、教育團體、青年中心、學校等機構籌辦的遊學團數目近年不斷上升,但遊學團的質素參差。此外,並非由持牌旅行社籌辦的外遊團團員不受旅遊業賠償基金和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的保障。有家長反映,現時教育局的《境外遊學活動指引》(《指引》)的規定較香港旅遊業議會的《經營遊學團守則》(《守則》)的寬鬆,參加遊學團的學生所獲保障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守則》要求旅行社籌辦遊學團時,必須安排最少一名持有有效「領隊證」(即修畢認可的「外遊領隊證書課程」並通過考試者)的工作人員隨團,但《指引》只要求「負責境外遊學活動的領隊須具備帶領學生參與戶外活動或外地旅遊的經驗」,教育局會否把遊學團領隊的專業要求提升至與《守則》看齊;若會,具體的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指引》要求「每位遊學團成員應具備合適的旅遊及醫療保險」,但並未界定何謂「合適」的保險,當局會否汲取埃及熱氣球爆炸意外的教訓,為遊學團制訂統一的旅遊保險標準及指引;若會,具體的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評估,由本地非持牌旅行社的機構或由外地接待單位直接籌辦的遊學活動在發生糾紛或意外時,有關的學生是否有足夠的保障;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對遊學團目的地的接待單位的質素、住宿和交通安排等制訂統一的標準,以確保遊學團質素良好和參加者安全;若會,具體的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答覆:
(一)學校籌辦遊學活動的目的,主要是因應學生的需要,為學生提供更多課堂以外的學習活動。遊學活動的籌辦形式多元,包括委託旅行社、與其他機構合辦、或自行籌辦等,其中以委託旅行社籌辦的佔多數。根據《境外遊學活動指引》(簡稱《指引》),無論學校以何種模式籌辦遊學活動,學校均須擔當主辦的角色,即須負責督導和策劃,以及委派學校人員全程陪同學生參與活動;同時亦必須由最少兩名具備帶領學生參與戶外活動或外地旅遊經驗的領隊帶領,其中最少一位須為校內教師。他們除須具管理及照顧學生的能力外,還須具備急救知識、清楚知悉參加者的健康情況及定時向學校匯報狀況等。
基於遊學活動的領隊與旅行社專職領隊的工作性質及服務對象不盡相同,《指引》已按遊學活動的性質訂定要求,本局認為無須要求遊學活動領隊必須持有由「香港旅遊業議會」(下文簡稱「議會」)發出的領隊證。
本局修訂《指引》時,已考慮主要持分者的意見,並與「議會」交換意見。《指引》亦附有「議會」有關經營遊學團資料的網址,供學校參考。本局會與「議會」繼續緊密合作,不時檢討《指引》的內容。
(二)公營學校學生參加由校方舉辦的活動,包括遊學活動,均為本局安排的保險所涵蓋(註)。根據《指引》,我們已提醒學校舉辦活動時,須視乎活動性質及詳情,提醒家長/學生,如有需要加強保障,應購買個人綜合旅遊保險。
(三)有關參與學校活動的保險事宜見前述第(二)點。我們亦透過《學校行政手冊》,向學校發出指引,提醒學校應遵守及注意有關事宜,包括招標文件中須列明所需的服務詳情及保障條款等。
(四)學校訂定遊學活動的詳情時,主要是為配合學生的需要,故學校會詳細考慮接待單位的質素、住宿和交通安排等事宜,並諮詢其主要持分者。此外,若學校為籌辦遊學活動而購買服務時,須依循《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指引》,在標書內清晰訂定有關細則來保障參與的學生和學校。
如有機構承辦學校遊學活動的交通或住宿等安排,而有關安排涉及商業利益,則該機構必須為有效持牌旅行社,否則可能會牴觸《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
註:政府學校的學生參與學校舉辦的活動的保險由政府負責,而資助及按額津貼學校的學生則由「綜合保險計劃」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