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正視殘疾人士的需要
主席,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在2008年8月31日起在內地包括香港生效。在2010年,特區政府根據《公約》草擬首份報告,並納入中國的綜合報告內,提交聯合國審議。在2012年9月,聯合國向香港提出一系列改進意見。
對比建議內容,香港確實距離共融社會的目標還有一段距離。例如,在殘疾人士出行時無障礙方面,香港便仍未達標,即使近年政府旗下管理的建築物、休憩設施、旅遊景點和公屋的無障礙設施逐漸得到改善,但香港無障礙設施的覆蓋面與實際需要存在較大差距,提供資訊的渠道亦不足夠。
主席,隨着資訊越來越發達,殘疾人士在出門前會預先查詢資料,確認途中無障礙設施的資訊,包括升降機、門口斜坡、殘疾人士洗手間、視障輔助設施等。在香港,這些無障礙設施的資訊比較分散,殘疾人士主要分別查詢目的地的網頁,以確認有否無障礙設施,或依靠一些復康協會和志願團體所作的資料收集、地圖和小提示作參考。但是,如果單靠上述的團體,資訊來源及更新會有一定局限,效果亦會因為資助不足而無法持續。
我建議,香港作為國際都會,政府有責任將無障礙設施的資訊統籌,提供“一站式”的查詢服務,例如地圖、網站和手機應用程式,供殘疾人士和有需要的遊客查詢。資訊要做到全面而及時,政府要有作長期打算的決心,擔起應有的責任。
為免資源重疊,政府可以考慮與現有提供相關服務機構合作,給予適當的經濟支持,善用其資源,發展更大的效能,同時可考慮多聘請殘疾人士作為巡查員,從用家的角度收集各區無障礙設施的資料,提出完善設施的建議,在官方網絡的平台上及時更新各項資訊,還可以借此項目創造一部分殘疾人士的就業崗位。
主席,讓殘疾人士可以獨立走出家門是第一步,最終的目的是讓他們建立自信、有平等生活的權利、實現自我價值、鼓勵和幫助他們就業,作為融入社會其中一條重要的渠道。梁議員在原議案中提出“政府及資助機構應帶頭增聘殘疾人士,以2%為目標”,原則上無問題,政府牽頭增聘是好事,但要推廣到其他企業便要小心。
大家皆知道,殘疾人士包括肢障、聽障、視障、智障、精神病、自閉症、語言障礙、長期病患者等。要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便要照顧不同類型殘疾人士的需要,為其尋找適合的職位。最理想的做法,是根據他們的身體特點,配對不同的工作崗位,令他們得到有效的支援及合適的工作環境,以建立自己的社交圈子、對企業的歸屬感。
所以,我並不同意以行政指令的形式解決他們的就業數量問題,而不考慮工作內容和環境是否適合他們,只為聘用而聘用,最後可能會“好心做壞事”,對殘疾人士的身心健康不會有幫助,反而可能會引發另類歧視和投訴。
陳恒鑌議員在修正案中提出“為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提供稅務優惠,鼓勵他們聘用更多殘疾人士”,以及“積極支援復康團體開辦社會企業,從而提供殘疾人士就業機會”,我認為這兩項建議較務實。早前有傳媒報道,一名酒樓老闆主動聘請殘疾人士,獲得不少讚揚聲。其實,社會上無論是大、中、小型企業,皆有很多熱心人士願意幫助這些弱勢社羣,如果政府能提供稅務優惠誘因,估計參與這些善行的企業將會越來越多。
主席,我希望通過這次辯論,政府能下決心投入更多資源,讓殘疾人士在社會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締造真正的共融社會。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