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動輪椅的安全性 (2014/01/08)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思榮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電動輪椅是部分傷殘人士和某些長者的代步工具。據報,有不少輪椅使用者改裝電動輪椅(例如提高輪椅的行駛速度、加設購物籃和增設企位等)。由於電動輪椅不屬於交通工具,所以不受運輸署規管。然而,有市民指出,電動輪椅在行人路及行人過路處高速行駛可能會危害輪椅使用者及行人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至二○一二年,當局收到有關電動輪椅危害行人安全或對行人造成阻礙的投訴數目為何;
(二)有否對電動輪椅的結構、重量及最高行駛速度制訂安全標準,以及如何確保經過改裝的電動輪椅符合該等標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除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外,有否其他法例懲處不適當使用電動輪椅的人士;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運輸署、警務處及生署後,我現就問題各項回覆如下︰
(一)二○一○至二○一二年,運輸署只在二○一二年收到一宗有關電動輪椅危害行人安全或對行人造成阻礙的投訴。而警務處則沒有相關的統計數據。
(二)及(三)為保障消費者,《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條例》)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他們在香港供應的消費品(包括電動輪椅)合理地安全。香港海關作為《條例》的執法部門,在確定在市場上銷售的消費品是否符合《條例》時,會考慮由標準檢定機構公布而適用的安全標準。就電動輪椅而言,有關的標準包括國際標準ISO 7176及內地公布的國家標準GB/T 12996-2012。
就不當使用電動輪椅,和其速度限制及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的安全問題,我們的答覆如下︰
由於輪椅使用者是使用行人路及行人過路處等設施,因此應遵守適用於行人的規則及指引。市民應尊重輪椅使用者使用路面的權利,而輪椅使用者亦應尊重其他人士使用道路的權利,並顧及其他人的安全。為教育輪椅使用者正確使用電動輪椅,醫院管理局轄下的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舉辦有關安全使用電動輪椅的治療小組,提供在不同情況下使用電動輪椅的指引及訓練,以便使用者可在橫過馬路時及在人多的地方安全行走。
除上述使用守則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 第4(8)條規定任何人士若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或其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便屬違法。違例者可處罰款港幣500元或監禁三個月。在不同情況下,可造成危險的電動或非電動輪椅速度不盡相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並沒有作出劃一的速度限制,以便執法人員可因應實際情況執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