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檢討《刑事罪行條例》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條文 (2015/2/5)

全面檢討《刑事罪行條例》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條文 (2015/2/5)

全面檢討《刑事罪行條例》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條文 (2015/2/5)

  主席,互聯網早已經不是在其誕生之初,人們認為的那個虛擬世界。它已經成為現實世界的延伸,無論你在世界任何一個角落,從事任何行業,互聯網這個重要的公共空間已經和你離不開關係。網絡世界內的罪行與現實世界的一樣,都應該受到法例所監管。例如,透過網絡安排提供性服務可能觸犯不同的法例,網絡安排是媒體,但提供性服務就會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可以判處監禁10年。莫乃光議員在原議案中建議修訂條文,將此“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條文修改為只適用於電腦詐騙,沒有太大意義。我們看到在很多案例中,在檢控相關罪行時,第161條不是單獨適用,當事人同時觸犯多條現行法例而被檢控。所以,控訴第161條是一條惡法,顯然是不合理的。
 
  主席,面對千變萬化的網絡世界,目前香港針對網絡罪行的法例並不多,法例更加追不上網絡行為變化的速度,政府無從監管很多灰色的違法行為。正如葛珮帆議員在修正案中提到的這些情況,除了一些詐騙行為、黑客入侵等刑事案件外,一些跨境網絡商業行為、跨境網絡購物、侵犯個人私隱,以及網絡欺凌等行為,同樣得不到法律處理,受害者往往申訴無門。
 
  國際上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形式,將色情、暴力、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種族和宗教仇恨歧視等信息明確定義為有害不良的信息。德國是全球第一個發布網絡成文法的國家。韓國就對於網絡誹謗行為給予較嚴厲的刑事制裁。2011年3月29日,韓國首爾中心法院裁定一名糕餅店老闆因為通過網絡散布競爭對手的謠言,以誹謗罪判處其18個月監禁。
 
  在美國,多個州已經立法規管網絡欺凌,例如美國紐約州早已設立《所有學生尊嚴法案》、佛羅里達州亦實施反互聯網欺凌法。由此可見,這些民主、文明的國家都會用法律規管網絡言論,目的不是限制言論自由,而是淨化網絡空間,提倡最基本的網絡倫理,避免不負責任的言論損害公眾利益,並就散播不當的互聯網言論訂立不同的罰則。在香港,同樣存在網絡欺凌現象,俗稱“人肉起底”。受網民羣起攻之的當事人,備受精神煎熬。網絡欺凌甚至會導致輕生的慘劇。毛孟靜議員的修正案中,形容當局以第161條打壓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本人認為這兩者顯然不能相提並論,因為帶有犯罪意圖、煽動、教唆人從事違法行為、刑事毀壞及侵犯他人隱私等的網絡言論,顯然是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圍。
 
  此外,網絡交易日趨普遍,網路空間的全球化及虛擬化已經打破了疆域的界限,為犯罪分子提供了跨地域及跨國界的犯罪空間,例如不少消費者投訴在網絡上預定的酒店貨不對板,照片與實際情況相差太大,甚至被騙入住色情酒店。但是,因為預定代理商是在境外,以香港現行的法例根本無法跨境執法,所以,受害人是沒有渠道申訴及索取賠償。
 
  有見於此,近年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都積極制定相關法例及公約,採取跨國聯合行動以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及各方利益。早在2001年,歐盟成員國,以及美國、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個國家共同簽署《網絡犯罪公約》。這個公約制定的目標之一就是使國際間對於網絡犯罪的立法有共同一致的參考指標,同時亦希望各國在進行網絡犯罪偵查的時候有一個國際公約予以支持,以使國際間的合作更有效地進行。
 
  香港亦應該與時代接軌,對現行的法例作出檢討,釐清網絡行為的責任和要承擔的後果,同時要加強國際間合作,聯合制訂罰則,打擊跨境犯罪行為,令香港的法例更為完善,更能保障消費及受害者。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葛珮帆議員的修正案,反對原議案及毛孟靜議員的修正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