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訪客來港從事賣淫活動 (2015/02/04) -(書面質詢)
姚思榮議員︰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訪客來港從事賣淫活動近年日益猖獗,而就該等訪客從事這些違法活動向她們施加的處罰過輕,欠缺阻嚇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警方接獲關於訪客在港從事賣淫活動的舉報宗數為何,並按被捕人士來自的國家/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訪客因在港從事賣淫活動而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的人數、被定罪的人數,以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施加的監禁年期及罰款額分別為何;及
(三)當局有何新措施遏止訪客來港從事賣淫活動,以及會否考慮加大執法力度、提高有關罰則,以及拒絕曾被定罪的該類人士入境?
保安局局長:
主席:
(一)二○一二年至二○一四年,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收到涉嫌從事屬性工作的未經批准僱傭工作的舉報數字如下:
年份 舉報數字(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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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 636宗
二○一三 527宗
二○一四 497宗
註一:警方並無備存有關的統計數字。
因涉嫌從事屬性工作的未經批准僱傭工作而被拘捕人士的分項統計數字如下:
年份 原居地區
中國內地 其他 總數(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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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 3 501 118 3 619
二○一三 3 708 121 3 829
二○一四 4 039 94 4 133
註二:數字包括違反逗留條件(例如逾期逗留)和非法入境人士。
(二)過去三年,因從事屬性工作的未經批准僱傭工作而被檢控及定罪的人數如下:
年份 被檢控人數 被定罪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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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 939 919
二○一三 801 799
二○一四 578 573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上述從事屬性工作的未經批准僱傭工作而被定罪的人士,大多數被判處入獄。過去三年的判刑如下:
年份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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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 監禁四個星期(緩刑兩年)至十四個月
二○一三 監禁一個月(緩刑兩年)至十九個月
二○一四 監禁六個星期(緩刑三年)至十八個月
入境處沒有備存罰款額的統計數字。
(三)入境處一直致力打擊及防止以訪客身分來港人士從事違反逗留條件的行為,包括從事屬性工作的未經批准僱傭工作,所採取的措施及執法行動包括:
(a)審批訪港人士的簽證申請,若發現申請人的來港目的可疑,會拒絕他們的申請;
(b)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執行入境管制,防止訪客進入本港從事與逗留條件不符的活動;
(c)加強搜集情報及向可疑中介人或公司採取執法行動;
(d)加強調查及檢控逾期逗留及從事違反逗留條件的人士,以及協助及教唆他們的中介人或公司;
(e)加強與其他執法部門採取聯合執法行動;及
(f)加強宣傳,提醒市民僱用非法勞工屬刑事罪行及僱主在聘用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求職者前,必須檢查其旅行證件等;同時鼓勵市民透過電話熱線、傳真、來信或互聯網作出舉報。
就阻嚇內地訪客試圖來港從事非法工作方面,入境處會繼續與內地當局加強交換情報,並按既有機制,將被定罪的內地居民資料,通報到內地有關當局以註銷他們的赴港簽注,並禁止他們在兩年內再次訪港。至於未能成功檢控、但有合理懷疑這些內地訪客從事違反《入境條例》的活動,入境處會在他們再次入境時進行訊問,若發現其來港目的可疑,會拒絕他們入境,並即時遣返內地。
此外,警方亦會採取多機構合作方式打擊非法賣淫活動,並繼續與境外的執法機關保持聯繫和交換情報,打擊有組織賣淫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