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報稱港人失蹤的個案(2016/01/20)(補充質詢)

處理報稱港人失蹤的個案(2016/01/20)(補充質詢)

處理報稱港人失蹤的個案(2016/01/20)

姚思榮議員:代理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第 (二 )部分提到“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與內地建立相互通報機制”,以及“與內地對口單位設有警務合作機制”。我想問局長,究竟這兩個機制有何分別?在甚麼情況下,特區政府會與內地甚麼部門或單位一起啟動這些機制?

保安局局長:多謝議員的補充質詢。關於兩個機制,第一個是相互通報機制,這是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安排。雙方根據各自的法律,就被施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在可行範圍內盡早向對方通報。這主要針對:第一,香港居民;及第二,受刑事強制措施管制的人。另一個機制是警務合作機制,可以說這個機制的範圍涵蓋通報機制,範圍更廣闊。其他的事宜也可透過合作機制來處理,這種協作採取類似國際刑警的協作方式來進行。大家的對口單位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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