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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網上銷售旅遊相關產品 (2016/02/17) (書面質詢)
規管網上銷售旅遊相關產品 (2016/02/17) (書面質詢)
規管網上銷售旅遊相關產品 (2016/02/17)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思榮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發現在某些旅遊網站購買的旅遊產品貨不對辦後打算作出投訴,但由於營運有關網站的公司並非香港持牌旅行代理商,甚至未持有香港商業登記證,再加上有關交易透過海外伺服器進行,以致他們在港無法追討賠償。他們因此認為其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共接獲多少宗涉及旅遊網站的投訴;該等投訴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的所涉網站由(i)非香港持牌旅行代理商的公司及(ii)未持有香港商業登記證的公司營運;
(二)現行法例有否規管非香港持牌旅行代理商並且未持有香港商業登記證的公司作出下述兩項行為:(i)透過其營運的旅遊網站向香港居民銷售旅遊產品,以及(ii)在港進行有關產品的宣傳活動;若有規管,詳情為何;及
(三)若上述兩項行為不受規管,有關消費者的權益目前有否受到任何保障;若有,詳情為何;當局會否立法規管該等行為,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確保持牌旅行代理商可在公平的環境下經營;若不會立法,原因為何;若會立法,詳情為何,以及在本會完成制定有關法例前,當局會否採取臨時措施,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十分重視對旅客消費權益的保障。就姚議員所提問各項,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旅遊事務署轄下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接獲涉及香港市民透過旅遊網站購買外遊產品的投訴數字載於
附件
。
過去五年,香港旅遊業議會及消費者委員會並沒有就涉及旅遊網站的投訴個案作出分類統計。
(二)現行《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規管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活動,不論營運者有否香港商業登記證。根據《條例》9(a)條,任何人不得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而《條例》第48(1)條規定,違者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條例》第4條,外遊旅行代理商的定義為:運輸工具營運人以外的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業務,代另一人獲取在旅程中以任何運輸工具提供的載運,而該旅程從香港開始,其後主要在香港以外進行;或代另一人獲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而該另一人或其代表就住宿費用向該人或會就住宿費用向該人繳付款項。如旅遊網站營運者並非香港持牌旅行代理商,但從事《條例》第4條所述的外遊旅行代理商業務,當受《條例》規管。
根據《條例》第47(1)條,任何人不得發布任何宣傳品,提述由任何根據《條例》須領有牌照的人所提供的旅行服務。但如該宣傳品與持牌旅行代理商所提供的旅行服務有關,並在宣傳品上清楚述明該持牌人的牌照號碼,則不在此限。《條例》第47(2)條亦規定,如違反第47(1)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二千元。
(三)《條例》針對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規管範圍,限於「在香港」經營業務,而業務性質則界定為「代人獲取」旅遊服務。至於營運者的業務是否「在香港」進行,並不單單取決於其網站寄存於香港或海外伺服器。業務性質、交易方式、管理業務的地方、業務主腦所在地等因素也在考慮之列。此外,營運者為他人獲取機票或酒店住宿的行為在香港或海外進行,也是考慮因素。最終檢控決定,視乎搜證所得和每個個案的事實判斷而定。《條例》規管在香港進行的行為,是司法管轄權的基本考慮,也是執法和搜證權力的實際考慮。
一如其他網購活動,消費者應謹慎選擇互聯網上的服務商,亦需要明白在互聯網上交易的潛在風險。在保障消費者方面,消費者委員會不時提醒市民,在光顧網上商店時需注意網購條款、網上交易的風險和如何追討賠償等問題。香港旅遊業議會亦於其網頁提醒旅客,如光顧網上旅行社,應先查明有關網站是否屬於香港的持牌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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