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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2016/07/06)(口頭質詢)
申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2016/07/06)(口頭質詢)
申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2016/07/06)
以下為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思榮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口頭答覆:
問題:
近期,先後有兩項大型娛樂活動(即在中環海濱長廊舉行的演唱會,以及原先計劃在啟德郵輪碼頭舉行的音樂派對),不獲當局批出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下稱「牌照」),因而未能如期舉行。據悉,該兩項活動的主辦機構收到牌照申請被拒的通知時,已十分接近活動開始時間,因此不得不把演唱會延期和把音樂派對取消。除了主辦機構蒙受經濟損失外,有不少已購票並專程遠道而來的歌迷不單大失所望,而且浪費了用於機票及酒店住宿的金錢。有市民擔心,上述事件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而且會令海外遊客日後對在香港舉行的活動能否如期舉行失去信心,窒礙香港發展與演藝活動相關的旅遊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接獲牌照申請的宗數,以及拒絕的申請宗數(並按拒絕的原因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鑑於上述音樂派對的主辦機構聲稱,牌照申請被拒的原因之一是未能滿足有關政府部門突然施加的額外條件,當局在過去半年新訂了哪些發牌條件及訂立該等條件的原因為何;上述兩項大型活動不獲及時批出牌照的具體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就改善牌照申請指引諮詢有關業界,以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任何人士如欲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必須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下稱《條例》)申領牌照。《條例》訂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公眾人士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中的安全和秩序,包括消防安全、樓宇安全、機電設備、通風設備、衞生及人流管理等。民政事務局局長為發牌當局,並已授權食物環境衞生署(下稱食環署)署長執行有關發牌程序。
食環署在收到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申請時,會先了解活動的性質。如有關活動受《條例》規管,食環署會處理有關申請,並視乎申請活動的種類及地點等徵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包括香港警務處、消防處、屋宇署、機電工程署、環境保護署、運輸署、路政署及地政總署,以確保申請符合包括圖則規限、消防安全、樓宇安全、人流管理、機電、衞生各方面的準則,有關政府部門會各自就其管理的工作範疇作出回應;食環署在收到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會按相關部門所作出的風險評估處理申請。若有關政府部門不反對申請,食環署會向申請人發出有關的「發牌條件通知書」,列出所有相關部門就申請提出的規定供申請人遵辦。待申請人完成場地佈置,並經相關部門實地視察確認符合各部門就衞生、樓宇安全、消防安全等規定的發牌條件,而有關部門亦已向申請人簽發有關證書後,食環署才會簽發牌照。
當局一直以嚴謹態度,秉持保障公眾安全的原則,處理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申請;亦正因為我們對公眾安全的重視,外地訪港旅客可放心參與在香港舉辦的各項大型活動,這亦有助建立香港的國際形象。
就姚思榮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當局每年平均接獲超過1 670宗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臨時牌照)的申請,當中不獲批准的個案只佔極少部分,主要考慮到建築物安全或通道問題、交通管理、場地使用、消防設備及環保等問題。詳細分項數字見附件。
(二)食環署和相關部門在過去半年並未就申請臨時牌照訂定新的發牌條件。為有效保障公眾人士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的安全和秩序,一直以來所有申領牌照人須全面符合相關政府部門所訂的要求,包括圖則、消防安全、樓宇安全、人流管理、機電及衞生等各方面的規定。除了一般的標準規定外,相關部門亦會因應個別活動的性質和特色,提出更具體的要求。
就議員提及的兩宗個案,食環署在接獲該兩個個案的牌照申請後,已按既定程序處理及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而各部門亦一直各司其職,與主辦單位保持聯絡及緊密溝通,以協助主辦單位處理有關牌照申請事宜。
就議員提及在中環海濱長廊舉行的演唱會,食環署在二○一六年一月接獲該項活動的臨時牌照申請。活動原定於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五月七日於中環龍和道海濱活動空間舉行。在接獲申請後,食環署按照程序處理及徵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並一直與主辦單位就各部門的意見保持溝通。但由於主辦單位直至四月二十八日,即原定活動開始當日,仍未能按指示遵辦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因此,基於公眾安全理由,食環署未能在當天簽發臨時牌照,並隨即公布有關決定。
其後,相關政府部門繼續為申請人提供協助,磋商可行方案。在四月二十九日傍晚,食環署聯同相關部門代表再到活動場地巡視後,確認主辦單位在採取補救措施後有關場地已符合消防安全以及相關部門的各項發牌規定,食環署於該日向主辦單位發出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至於議員提及在啟德郵輪碼頭舉行的音樂派對,食環署於二○一五年十二月接獲該項申請。該活動原定於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三至二十四日於啟德郵輪碼頭舉行。接獲申請後,食環署按既定程序徵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並於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通知申請人相關部門的各項發牌規定。該主辦單位於一月十八日通知食環署要求將有關活動延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舉行。在接獲通知後,食環署把有關更改通知各相關部門。
其後,申請人於五月六日提出更改圖則及結構圖,食環署遂按照程序把更新的圖則及結構圖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因應申請人提交的更新圖則,食環署於五月十六日向申請人發出相關部門的各項更新發牌規定。申請人曾於五月十八日提交有關臨時建築物的結構數據。其後,申請人於五月二十四日有關審批進行期間通知食環署取消其臨時牌照的申請,但並沒有說明原因。
(三)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申請流程一直行之有效。食環署亦已就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申請發出指南,列明申請流程,以及相關標準發牌條件(例如消防、樓宇安全等)的資料,方便市民參閱。
根據現時安排,為確保活動參與者安全,食環署及相關部門會於活動場地佈置完成後實地視察,並必須在確定有關場地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及發牌要求後,方會發出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批准活動舉辦。由於主辦單位一般在非常接近活動開始的時間方能完成場地佈置,讓部門實地視察並確定一切安排均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及其他要求,因此食環署未能提早向主辦單位發出牌照。當局會繼續密切關注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申請情況及審批程序,盡量便利業界處理有關牌照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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