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2016/11/10)
代理主席,我發言反對黃國健議員提出的"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的議案。
回顧過去,《僱傭條例》曾於1974年及1986年作出修訂,分別訂明合資格僱員可獲提供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其立法原意是要保障僱員合理權益,在當時經濟環境及社會氣氛下,勞資雙方都願意接受。隨?社會進步,各方開始關注僱員退休保障不足的問題,經過長時間討論,政府、僱主及僱員達致共識,同意推行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僱主和僱員各按薪酬5%供款。為免加重資方負擔及希望得到資方支持,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承諾強積金可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對沖。最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在1995年獲得通過,並於2000年年底開始實施。能夠成功推行,是政府、勞、資三方互相體諒、面對現實的結果。
強積金制度已推行10多年,社會普遍對強積金未能達到原來保障僱員退休生活的目的,有很大意見。首先,強積金回報低。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資料,自強積金成立至今,年回報率平均只有2.6%,在個別經濟不景年度更出現高額虧損,以去年為例,虧損便達到8.2%,相當於51億元。其次,強積金達不到退休保障效果,不少低收入僱員因為豁免供款或供款額小,到退休時才發覺保障嚴重不足。然而,這些都不是僱主的責任。僱員退休及強積金保障不足,是政府當年預算失誤及監管不力所致,多年來,僱主已盡責按法例要求供款,若要僱主今天承擔以往政府的失誤,通過取消對沖機制來增加對僱員的保障,是不合理的安排。
代理主席,現時全港有32萬間中小企,佔整體商業機構就業人數的46%,約130萬人,若取消對沖機制,將會對中小企造成極大影響,直接造成沉重負擔,僱員亦會因此而受到牽連。眾所周知,現時香港經濟環境一般,大部分中小企經營困難,不可能有太多儲備。有做生意的都知道,很多經營者都是"先使未來錢",企業因流動資金不足而賒帳的情況十分普遍。
若取消對沖機制,負責任的僱主為預留資金,唯有減少投資或借貸,設法籌集資金以應付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需要。假設一間中型企業僱用了20名年資平均10年的僱員,以工資中位數15,500元計算,該企業便要預備200多萬元資金,工齡長的僱員越多,企業儲備金的需要便越大。
假如僱主認為無法解決儲備問題,我相信有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無能力籌集資金的僱主,可能會逼於無奈縮減經營規模,甚至會選擇結業,而無論是公司縮減規模還是倒閉,受影響最大的肯定是員工。若中小企因此出現骨牌式倒閉潮,將會嚴重影響香港的經濟活力、行業生態及社會穩定,市民的消費選擇減少之餘,更會造就大企業壟斷的局面。
另一種可能性是,公司在法例實施之前,先裁減年資長的員工,然後再聘回他們,以後每當員工的年資接近5年,又再與他們重新簽訂合約,或改聘新員工。這樣,企業好像能解決取消強積金對沖帶來的問題,但實際上會適得其反,繼續留任的員工會因福利受損而缺乏歸屬感,工作表現難以維持,更容易引起勞資糾紛,損害勞資關係。如果經常更換新員工,重複請人和培訓同樣需要投入大量資源,肯定會影響公司表現。所以,取消對沖機制長遠只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競爭力。
代理主席,正如吳永嘉議員在其修正案中指出,"在確保香港的營商環境和就業市場不受衝擊,以及社會資源得以公平運用的前提下,全面檢討強積金計劃",才能解決問題的癥結。黃國健議員的建議只是從勞工界的角度要求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但未有考慮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及所需承受的代價,亦未有就勞資雙方可能因此而面對的深層次矛盾作出客觀分析。我希望政府深入探討,多聽不同持份者的意見,不要在壓力下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而應就目前的退休保障問題作進一步研究。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