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請政府修改《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2016/11/17)
主席,自從《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在2007年生效,消防處和屋宇署進行聯合執法,巡查在1987年前落成的住宅或商住樓宇,對未符合現代防火要求樓宇的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要求加裝消防設施。到了今年年中,消防處巡查了約8000幢樓宇,共發出132000多張指示,而已遵辦或撤銷的指示只有43000多張,即不足三分之一,仍有很多個案有待跟進。我認為發出指示後實際得到解決的個案數字並不理想。
主席,這項法例的目的,是為舊樓居民提供更佳消防保障,但結果卻事與願違。因為當局只顧巡查,如果發覺有不符合消防標準的樓宇,便會將之標籤為不符合消防規定,而收到警告信的居民便會害怕隨時被檢控,因而感到憂心不安。除了按照當局要求遵辦,好像別無他法,當局也沒有提供任何支援措施。其實,舊樓失修的客觀因素很多,而且當事人無法控制,失修的舊樓多數沒有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居民組織或管理公司(俗稱"三無大廈")。"三無大廈"的業主對維修樓宇的取向往往有分歧,有些人願意維修樓宇,但有很多長者沒有錢進行維修,也沒有足夠知識去解決樓宇維修問題。部分舊樓甚至不具備條件,無法按照當局要求設置消防設備。我曾處理這類投訴,雖然我很同情申訴人的壓力,但我只能感到無奈。為了解決問題,當局除了巡查和發出警告外,更重要的是投入資源,協助舊樓業主解決各種困難。
梁議員建議參照"樓宇更新大行動",推出"消防安全更新大行動"。據我理解,她建議參考"樓宇更新大行動"對業主的援助模式,幫助年老且資金不足的業主,解決大廈消防設施和諮詢的問題。當局應向60歲以上、經濟有困難及自住的業主提供一定津貼。除了鼓勵業主自行申請,香港房屋協會和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亦應主動聯繫"三無大廈"的業主,提供專業知識,組織業主進行維修,為業主解決招標和投標的困難。我認為梁議員的建議可行,關鍵在於政府有否決心解決問題和是否願意承擔責任。
主席,我注意到議案談及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據了解,這項計劃是由兩間專業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其中一個目的是協助"三無大廈"的居民解決消防問題,服務範圍包括逐戶探訪、協助成立法團、出席法團會議及支援文書工作、協助申請樓宇維修資助及貸款計劃、跟進維修工程,以及培訓業主參與大廈管理工作等。數字顯示,服務計劃至今只協助成立了260個法團、重啟52幢大廈曾經停止運作的法團,以及協助接近160個法團申請各類維修資助。經過5年,有關工作取得一定成績,值得繼續推動。可是,我認為計劃的規模始終有限,要從根本解決問題,首先應從政府政策入手,增撥資源,由具社區重建計劃經驗的法定組織,例如市建局接手來擴大執行計劃的規模。
主席,面對大量安裝消防設施困難的舊樓,我贊同政府應該酌情處理,並制訂過渡措施,例如,要求樓宇最低限度在當眼處擺放滅火器或利用街道消防喉等。很簡單,有防火設施總較沒有防火設施好,有了標準較低的消防措施,日後便可以因應技術進步安裝新措施。民政事務局局長2014年回答議員質詢時說:"至於《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進行有關工程的目的,是提升目標樓宇以達致現代的消防安全水平,但並不代表有關樓宇有即時明顯的火警風險。"既然如此,為免當局處理這些違規的舊式樓宇時造成居民,特別是長者不必要的恐慌,我希望當局處理這些舊式樓宇的消防設施時,應該以鼓勵和誘導為主,設法協助這些舊樓的居民進行改善工程。我相信這較強迫遵辦或消極等待遵辦更為有效。我也同意應該在適當時候修改現行法例。
我謹此陳辭,支持原議案和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