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涉及違法商業活動的共享經濟平台 (2017/06/07)(口頭質詢)

規管涉及違法商業活動的共享經濟平台 (2017/06/07)(口頭質詢)

規管涉及違法商業活動的共享經濟平台(2017/06/07)(2017/06/07)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思榮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的答覆:
   
問題:
   
  共享經濟的理念是透過分享或出租個人擁有的閒置資源創造經濟價值。近年,共享經濟平台在世界各地方興未艾,而共享的資源有住宅單位或房間、車輛、泊車位等。出租該等資源一般受當地法例規管,包括有關經營者須領有相關牌照。例如,在香港經營租出期少於28天的短租處所,以提供住宿地方的人士須按《旅館業條例》領取牌照,而有關處所在消防裝置、樓宇結構等方面亦受到嚴格規管。有酒店業人士反映,有人透過共享經濟平台經營無牌賓館,該等無牌賓館對他們造成不公平的競爭,而入住無牌賓館的旅客亦欠缺保障。關於規管涉及違法商業活動的共享經濟平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是否掌握目前有哪些涉及違法商業活動的共享經濟平台在香港營運;若然,涉及的商業活動,以及當局對該等違法商業活動進行執法的情況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研究海外國家或地區規管共享經濟平台的經驗,包括就此制定的法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採取措施,規管涉及違法商業活動的共享經濟平台,以保障合法經營者的權益及消費者的利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共享經濟,是指不同的人,透過資訊互通,分享閒置的資源或服務的一種新興經濟活動。共享經濟的運作模式,是建立具互信機制的平台,有效連繫資源或服務供應者及需求者,降低交易成本。有倡議者認為,共享經濟促進與人共享,可減少資源浪費。隨着通訊科技、互聯網及流動裝置的普及,加上社交媒體、雲端運算、大數據、網絡支付及評價系統日漸成熟,加速了共享經濟的發展。科技發展亦有助降低門檻,為創新者及中小企提供更多商機和發展空間。
   
  另一方面,共享經濟衝擊傳統商業模式,尤其對中介、代理及生產商等行業影響最大。共享經濟亦挑戰部分行業的規管架構和經營模式。現時某些業務只能由特定的專業人士經營,例如出租車、旅館、銀行、租賃等,均受監管機構及相關法例規管,而共享經濟可引發各種問題,包括品質保證、消費者安全、監管困難等,部分業務的營運模式甚至可能違反現行法例。
   
  特區政府致力推動創新及科技發展,以帶動經濟轉型及多元化發展,提升市民生活質素。然而,我們必須強調,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任何行業的發展,包括創科產業,都必須以合法方式進行。任何人以「共享經濟」為名,經營違法業務,是不能接受的。香港法例是經過詳細研究及社會廣泛討論,最後由立法會制定。這是我們尊重及珍惜的恰當程序,即英文所說的due process。若大多數人意見認為某法例不合時宜,應由有關當局詳細研究,並由社會公開討論,以探討有沒有理據及需要作出修例。任何罔顧法紀,影響市民大眾安全及權益的行為,都是不負責任,亦不能容忍。有關的執法部門會繼續按法例規定,對違法經營的商業活動採取執法行動。
   
  議員的問題內提及不同的共享經濟活動,包括旅館和運輸等政策範疇。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我們的回覆如下: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提供的資料,在香港經營旅館受《旅館業條例》規管,目的是確保擬作旅館用途的處所,在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方面達至法定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的安全。根據該條例,「旅館」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範圍內,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的住宿地方。在香港經營旅館,必須領取相關牌照。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致力打擊及掃蕩無牌旅館。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牌照事務處曾就454宗涉嫌無牌經營旅館的個案作出檢控。至於針對無牌旅館經由互聯網或流動手機應用程式出租住宿地方的情況,牌照處已加強情報收集工作,包括成立專責小隊,瀏覽互聯網及流動手機應用程式上的出租平台等,以搜尋懷疑無牌旅館的資料,並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牌照處亦透過廣泛宣傳,包括在互聯網張貼信息,呼籲旅客應選擇入住持牌旅館,以保障自身安全。
   
  另外,運輸及房屋局表示,就共乘出租汽車服務或網約車而言,政府對於使用不同的應用科技,包括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惟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時,亦必須合乎法規,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倘若載客取酬的服務可不受規管而任意擴展,等同鼓勵「白牌車」活動,令公共交通系統無法繼續有序規劃,動搖現時九成市民使用的公共交通服務的根基,影響其高效可靠及長遠健康發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駕駛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另外,根據該條例第52(5)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私家車。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的情況,針對違規行為,警方一直嚴厲執法。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警方曾就38宗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
   
  主席,我想強調,香港有很多成功的創科項目和產業,都是以合法形式進行和經營的。「創新就可違法」這種主張,我們絕不苟同。我剛才提及,以共享經濟為名進行的非法旅館及非法載客取酬活動,在世界各地亦引起不少爭議,未有一致的處理方案。相關的政策局會密切留意各地的發展,以作參考。
   
  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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