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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許可證 —— 旅遊服務 (2017/11/29) (書面質詢)
出租汽車許可證 —— 旅遊服務 (2017/11/29) (書面質詢)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思榮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法例,運輸署署長可為授權使用私家車接載指定旅行社的客人,而就該私家車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旅遊服務(許可證)。最近有旅遊業人士向本人反映,運輸署審批該類許可證的申請耗時甚長,有個案由交齊所須資料至許可證批出(審批時間)需時18個月,情況難以接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運輸署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許可證的新申請;該等個案的平均及最長審批時間為何;審批時間超過六個月的個案數目,以及部分個案審批需時較久的一般原因為何;
(二)鑑於按現行程序,許可證申請會先交由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考慮,然後由運輸署署長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作出決定,(i)過去一年有否該委員會的成員未有按時給予委員會秘書回覆因而造成延誤的情況,以及(ii)運輸署有否就委員會考慮許可證申請的時間制訂服務承諾;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運輸署會否檢討現行機制,理順許可證申請的審批流程,以期縮短審批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姚思榮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規例》)訂明,運輸署署長(署長)在審批出租汽車許可證——旅遊服務的申請時,要按照《規例》第14(3)(b)條要求,認為申請中所指明的出租汽車服務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同時亦要按《規例》第15(2)條,考慮各項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作為旅遊代理人必須是該私家車的登記車主;若申請人不是旅遊代理人,必須是向旅遊代理人提供旅遊出租車服務並獲得書面認可的私家車車主;申請人現有向到港人士所提供遊覽香港的設施及其性質;以及申請人有資源及經驗足以向來港人士提供適當水準的旅遊出租汽車服務。申請人必須就上述各項提供足夠資料以支持其申請。
當運輸署收到申請後,會先檢視申請人有否提交相關文件;若否,署方會向申請人跟進。當文件齊備後,運輸署亦會按情況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支持其申請的補充文件(例如旅行社合約/協議/推薦信、旅遊行程表、旅行社使用持證出租汽車的紀錄等),並與申請人溝通以釐清相關文件的内容。每宗申請所呈交的資料及支持其申請的文件不盡相同,申請人提交資料或回覆署方所需的時間亦各異,較複雜的個案會需要較長的處理時間。
當運輸署得到所有相關文件並就申請完成評估後,會把申請提交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委員會)審視。委員會完成審視後會向署長作出建議,然後由署長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
委員會審視申請的時間視乎個案的複雜性,以及個別委員有否要求運輸署跟進申請個案,例如進一步索取補充資料或釐清申請內容等而定。整體而言,委員會大約需要一個月處理申請。
從二○一三至二○一七年(截至十月三十一日),運輸署共接獲80宗出租汽車許可證——旅遊服務的新申請個案,完成審核當中66宗申請個案並批准了24宗。由申請資料/證明文件齊備當天開始計算,平均審批時間約為六個月,當中審批時間超過六個月的個案共有22宗(絕大部分所需時間約為七個月),最長審批時間(只涉及一宗個案)為16個月,最短審批時間為兩個月。一般來說,需時較長處理的個案屬較複雜的申請,或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及澄清。
由於每宗申請所呈交的資料及所提交支持其申請的文件不盡相同,故運輸署處理每宗申請所需時間不一。運輸署因此沒有就個案審批訂定服務承諾。一般而言,現時運輸署會在申請人提交所有資料後,在約四至六個月內完成審批程序。
(三)運輸署明白業界對加快審批時間的期望。署方不時檢討現有機制,並已於二○一五年實施優化措施,將「出租汽車服務的出租記錄」表格電子化,讓申請人可以直接在電腦的表格上輸入有關行程資料,並鼓勵申請人以電郵方式提交表格,以期縮短處理申請的時間。運輸署亦已就現行程序作出檢討,研究如何減省處理時間,包括彈性調撥人手處理申請。
此外,運輸署於二○一七年二月起推出一系列有關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新措施,優化出租汽車服務的審批及監管制度。這些措施包括推出可供自由選擇的「預先評估」安排,讓有興趣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人士可在無需提交私家車登記文件的情況下,提出「預先評估」要求,在得悉其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有機會獲批准後,才購買車輛。上述措施不但為有意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的人士提供更大彈性及更高的確定性、便利新經營者加入市場,亦讓運輸署及委員會可提前檢視申請人擬提出的正式申請,有助縮短正式的審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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