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2016/06/02)

《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2016/06/02)

《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2016/06/02)

代理主席,啟德郵輪碼頭是一項重要的基建設施,可說是本港現時最佳的郵輪碼頭。近數年,我們看到來港郵輪的數目越來越多,而隨着郵輪數目增加,進出碼頭的遊客(包括市民)亦會在區內活動。現時郵輪碼頭的保安安排受《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保安計劃》”)規管,然而,《保安計劃》並沒有賦予旅遊事務專員(“專員”)及執法機構權力,可以採取行動制止不正當的行為。如果在郵輪碼頭內發生危害碼頭安全的罪行,阻礙碼頭正常運作,按目前《保安計劃》的授權,專員及執法機構均無法採取行動,也沒有相應的罰則可以作出懲處。剛才王國興議員提及的恐怖襲擊事件,以及侵害電腦保安系統和未經許可進入限制區等行為,均沒有訂定罰則。

所以,有關《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訂立法律框架,為郵輪碼頭的操作、運作、使用及管理提供法律依據。郵輪碼頭是香港一項地標式旅遊設施,未來會接待眾多來自世界各地的遊客,因此,有必要在碼頭區域內,禁止危害碼頭安全和運作的行為,以及對可能造成妨礙或煩擾的行為加以規範。我對條例草案的原則表示支持。

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過程中,委員關心的問題有以下數點:

第一是“郵輪”的定義。郵輪碼頭主要為郵輪提供停泊服務,但由於郵輪碼頭是一項重要的觀光設施,目標是推動觀光旅遊,因此有必要預留彈性,允許一些非郵輪的船隻停泊,例如海上圖書館、服務郵輪的船隻及為郵輪碼頭提供接駁服務的渡輪等,均須納入有關停泊安排。此外,還有未來的“飛躍啟德”項目。局長也知道,“飛躍啟德”是一項以水上活動為主的項目,因此,在有關水上活動中,亦會有船隻使用郵輪碼頭。如果郵輪碼頭只限郵輪使用,會局限了碼頭的使用權,亦浪費了現有資源,因此,對於涂議員提出把郵輪碼頭局限於郵輪使用的看法,我覺得過於保守,沒有考慮到碼頭的重要性和實用性。所以,既然這些船隻超出了郵輪的定義,我覺得有必要賦予專員一定的權力。

現時條例草案中“包括專員為施行本條例而批准的任何其他船隻”的條文,目的是預留彈性,讓專員可以批准其他船隻使用郵輪碼頭。委員發現原有條例草案沒有訂明專員有這項權力,政府今次作出修訂,為條例草案加入第 22A條,明文賦權專員可根據條例草案第 2條中的“郵輪”定義批准某些船隻為郵輪,完善現有條文的內容。我對當局接受建議而提出這項修正案,表示歡迎。

關於被扣留者的移交或轉送的時間,亦有一定爭議。我想說的第二點,就是專員及獲授權人員移交被扣留者的時間限制。條例草案第21條訂明,專員及獲授權人員有權扣留干犯罪行的嫌疑人,並須在扣留該人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往警署或交付警務人員羈押。在法案委員會討論期間,涂議員認為應立即將被扣留者帶往警署或交付警務人員羈押,不能有所拖延,但條例草案製造了空間,會造成延誤,即他認為這樣會造成延誤的問題,故此應該將條例草案第

21(2A)條中“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的字眼修訂為“立即”,但我認為應該為專員和獲授權的執法人員預留一定彈性。我覺得條例草案訂明“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被扣押者帶往警署,是合理的做法。鑒於郵輪碼頭的實際情況,要求獲授權人員立即將被扣押者移交,並不實際。郵輪碼頭的範圍相當大,曾前往碼頭的人也會知道,從一端走到另一端,即使是跑步,可能最快也要差不多20分鐘;如果步行,可能還不止這個時間。

郵輪碼頭的範圍這麼大,加上碼頭對外一大片海域範圍亦相當廣闊,而每個人被扣押的理由和情況也有所不同,因此,如果要求專員或獲授權人員立即將被扣押者帶往警署,會為他們的實際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對他們的執法權力造成限制。所以,我認為“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的說法比較實際,因為有很多實際的情況,如果把字眼定為“立即”,局限會相當大。最後,政府整合了條例草案的原來字眼和涂議員的建議,以“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立即”取代“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政府作出了這樣的修改,我不太贊同,但既然政府願意就此作出修改,我也沒有辦法。我覺得“盡快”是比較實際的說法。

代理主席,啟德郵輪碼頭是一項地標式的旅遊設施,地理位置優越,不但提供停泊服務,將來或現時實際上亦已舉辦過不少展覽會、演唱會等活動,是十分良好的場地。所以,我覺得不應只把它視為郵輪碼頭,而是區內休閒、娛樂,甚至是展覽或舉行活動的重要場地。條例草案為郵輪碼頭日後的運作、管理及安全保障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基礎,對郵輪碼頭的規範管理和長遠發展確實相當重要。條例草案經參照本港其他大型跨境交通設施的條例而擬定,而在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中,委員對條例草案的字眼、做法和遺漏提出了修改意見,正如我剛才所說,其中有些獲得政府接納。我希望大家能夠支持這項條例草案,令條例草案得以盡快通過。

郵輪碼頭未來面臨相當大的競爭,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可以令市民明白在使用碼頭時有何限制,讓碼頭運作得宜,不論在硬件、軟件及條例監管方面,均會位於區內的前列。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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