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2016/11/10)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2016/11/10)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2016/11/10)
主席,我發言反對林卓廷議員動議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廉政專員公署("廉署"),原因是該議案沒有確切的證據支持。如果立法會貿然運用特權調查廉署,只會損害廉署的公信力及形象。
我注意到林議員動議的議案內容,就3方面提出了主觀判斷和質疑,當中包括:一,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或其相關機構有否參與取消署任安排的決定;二,取消署任安排的決定是否涉及干預對梁振英先生的調查;以及三,如果梁先生參與取消署任安排的決定,是否涉及角色衝突,甚至違法。這3個排列式的指控都是猜測性的。大家應該知道,指控如此嚴重,而對象更是特首及廉署,如果只憑猜測,沒有事實根據及當事人作證支持,是不應該隨意接納的。請辭事件發生後,主角李寶蘭女士至今沒有公開表示含冤受屈;換句話說,沒有原告又何來被告呢?如果貿然引用《條例》展開調查,對廉政專員及特首是不公平的。
   再者,廉政專員在10月初回覆本會同事的信件指出,就李寶蘭女士的署任安排和及後的取消署任,專員曾經按慣常做法向行政長官匯報,而行政長官在知悉專員的看法之後,並沒有提出意見。這明確地否認了這項議案所提出的指控,即行政長官並沒有參與取消署任安排。廉政專員在覆函清楚說明了取消署任的整個過程,毫不含糊地承擔了個人在整件事件裏的責任。林鄭司長昨天更明確指出,終止李寶蘭女士署任的決定,純粹是基於對李女士工作能力的判斷,批評林議員的言論毫無根據,充滿揣測及誤導成分。   
兩位政府高官分別以白紙黑字及在公開場合作出澄清,以他們的身份及認真嚴謹的態度,我認為是可信的。
主席,廉署在香港以至全世界享有良好聲譽,能夠在肅貪倡廉做出成績,全因其透明度高,也有機制作出監察及制衡。廉署除了要向行政長官負責、接受立法會監督,還有4個獨立的諮詢委員會監察署方的各方面工作。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是其中一個,成員包括13名社會知名人士,當中1位更是本會泛民主派的同事。此委員會會聽取廉政專員匯報接獲的貪污舉報、了解廉署如何處理,以及備悉已經完成調查的個案。
廉署在2015年接獲差不多2800宗貪污舉報,其中包括經市民舉報及經林議員要求徹查的UGL事件。不論調查結果如何,都會按照規定向相關的委員會報告。試問怎可能出現黑箱作業或特首干預調查呢?如有,相關的委員會亦會過問情況。
主席,廉署一直以來贏得公眾信任,原因正如他們在宣傳中所說:"廉署保密,密密實實",這是處理貪污投訴和調查的重要原則。我相信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廉署,一定會要求廉署就合理或不合理的疑點作出解釋,此過程必會嚴重損害其保密守則。執行處首長掌管處內4個科及內部調查組,員工接近1000人。調查李寶蘭女士辭職的原因,必然涉及她署任期間如何處理日常調查及管理工作。正如廉政專員的信件披露,他在李女士署任期間,每星期會進行1次,甚至3至4次會面,以了解執行處的工作進展,並討論各項管理事宜。專責委員會成立,自然要索取或檢視兩人會面前後的備忘文件,甚至李寶蘭女士的評核報告,可以想象大批內部機密文件會因而公開。以後,廉署還有威信嗎?市民向廉署舉報還會有信心嗎?
主席,廉潔奉公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廉署也一直表現出高度的專業性和中立性。我實在不願意看到議員基於一些主觀的猜測,便引用《條例》調查廉署,對廉署造成不必要的壓力,我亦不想廉署被立法會利用為針對行政長官的政治工具。所以,原議案根本不值得支持。
   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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