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就對梁君彥議員的投訴提交的報告 (2017/05/10)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就對梁君彥議員的投訴提交的報告 (2017/05/10)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就對梁君彥議員的投訴提交的報告 (2017/05/10)

姚思榮議員 :代理主席, 我 謹代表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委 員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委員會於去年 11 月接獲一宗對梁君彥議員("梁議員")的投訴。投訴人根據傳媒報道,指稱梁議員自 2008 年以來,一直沒有登記他持有兩間英國註冊公司的股份利益,因而違反了《議事規則》的登記規定。該兩間公司的簡稱是"SHL"和"OGL"。

委員會舉行了 4 次會議以調查該投訴,並且兩度請梁議員以書面提供解釋和資料,以協助調查。梁議員在相關期間(即接獲投訴之前的 7 年內),只在去年 10 月 19 日(即有關報道刊出翌日),就他持有該兩間公司的股份利益作出一次登記。

關於首間公司 SHL,梁議員表示,SHL 只是他家族生意的代表辦事處,主要是為其歐洲客戶提供服務。SHL 只發行了一股股份,而他在相關期間持有當中的半股。

鑒於梁議員承認沒有在相關期間登記他在 SHL 的股份利益,委員會一致判定,梁議員違反了《議事規則》第 83(1)條的登記規定,因此投訴中有關 SHL 的部分成立。然而,委員會認為沒有資料顯示梁議員違反登記規定是蓄意的作為,或與他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角色有利益衝突,以及考慮到委員會過往處理同類個案的經驗,所以決定不建議就該違規行為對梁議員作出處分。

至於另一間公司 OGL,梁議員表示,OGL 擁有英國倫敦一項物業的永久業權土地,而他任職受薪董事兼股東的一間公司("CEC")擁有該物業的一個單位,因此 CEC 是 OGL 的股東。梁議員在首封致委員會的函件中承認持有 OGL 股份,因為 CEC 持有的 OGL 股份不知何故在他不知情下轉讓了給他。委員會其後從英國政府公司登記處的官方網站下載了 OGL 的周年申報表,並要求梁議員澄清股份轉讓的詳情。

梁議員在第二封致委員會的函件中表示,他原先假定有關周年申報表是準確的,因而誤以為股份轉讓一事確曾發生,所以他在首封函件中承認持有 OGL 股份,並且沒有登記該項股份利益。然而,在與CEC 的律師查證後,梁議員確信有關的股份轉讓從未發生。

考慮了梁議員的進一步澄清及提供的證明文件後,委員會接納其解釋,信納他在相關期間並無持有 OGL 股份,因此投訴中有關 OGL的部分不成立。然而,對於梁議員在提交首封函件前,並未充分核證相關事實,因而向委員會提供了錯誤資料,委員會表示失望。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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