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條例草案》審議成果

《旅遊業條例草案》審議成果

《旅遊業條例草案》審議接近尾聲,過去的一年多來,法案委員會已經召開了17次會議,完成逐條審議172項條文。本人作為法案委員會主席,在審議過程中保持與業界溝通,及時向政府反映業界意見,多項建議獲得政府採納,政府將對條例草案主動提出修正,回應業界及社會的訴求,主要有以下幾個重要變化。

 

2018年7月19日,出席中國旅遊協會午間茶敘,向會員介紹條例草案審議進展及對業界的影響

 

a. 澄清旅行社向消費者收回印花成本(Billout)

 

《旅行代理商條例》執行多年,只明文要求旅行社有責任向旅遊業賠償基金繳納印花費,但條例中並沒有註明印花費用由誰承擔。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本人向政府查詢相關事宜,政府澄清:旅行社是否向旅客收取印花徵費的成本,屬於商業決定,條例無就此定下任何限制。旅遊業議會已於2018年7月發佈新指引,會員可自行決定是否向參團旅客收回印花徵費成本。

 

旅遊事務署就收回印花成本的覆函

 

b. 爭取提前使用電子印花系統

在《條例草案》審議初期,政府表示電子印花系統早已開發完畢,只待《條例草案》通過、旅監局成立之後啟用。本人審視現有條例,發覺可提前啟用電子印花系統,即向政府反映,政府接納本人意見,電子印花徵費已於2018年6月1日起在旅行社逐步投入服務。

電子印花系統可以及時向消費者提供蓋有印花的單據,避免傳統印花機 (尤其網上交易)操作而造成的延誤,經過柏茵倒閉事件中延遲繳納印花所造成的爭議,更證明早日轉用電子印花系統的必要性。

 

 

2017年8月,本人致函旅遊事務署,查詢在現行條例下提早推行電子印花的可行性

 

 

2017年9月,旅遊事務署覆函,接納本人建議,提前推行電子印花系統

 

 

c. 未來旅監局將會取消實體店處所的要求

隨著消費模式的改變,網上交易越趨普遍,旅客不一定到實體店進行交易,規定旅行社設立實體店的作用並不大。就此,政府接受了法案委員會委員及本人的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修訂,明確旅監局成立後,旅行社如不需要面對面與旅客進行交易,無要求有營業地點,只需要提供聯絡地址,以確保條例與時並進。 

 

 

2018年1月15日《旅遊業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 有關旅監局成立後,旅行社營業地點要求

 

d. 爭取同一行程繳納印花的免責安排

現時向旅行社購買旅遊產品,若同一筆交易中包含交通、住宿和遊覽行程中的兩樣,便需要繳納印花徵費。考慮到越來越多消費者會選擇在同一旅程但在不同時間分開購買單一產品,政府在《條例草案》中規定,即使分開購買,都要繳納印花費。

業界擔憂前線操作會出現困難,如果客人無主動提出,無系統支援的職員難以知悉客人是否已經購買了同一行程的其他產品,若因此未蓋上印花,消費者將得不到保障,旅行社亦有可能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本人就此多次組織業界與政府商討,在保障消費者的前提下如何處理才對業界的影響降至最低,最後政府接受建議,提出免責安排。

 

e. 爭取旅監局納入不同業務的業界代表

爭取旅監局納入不同業務的業界代表《條例草案》建議旅監局由主席、副主席及不超過28名普通成員擔任,在本人及業界建議下,政府進一步將業界成員的組成細分,讓不同業務性質的業界代表都有機會加入旅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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