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陸頌雄議員《旅遊業條例草案》的修正案 (2018/11/29)

回應陸頌雄議員《旅遊業條例草案》的修正案 (2018/11/29)

姚思榮議員:我想回應陸頌雄議員的修正案,表達我的看法。

關於兼職領隊 及 導遊的僱傭問題 , 我 明白陸頌雄議員 是 一番好 意,希望為香港的兼職領隊及導遊爭取權益,好讓他們即使是為不同 的旅行社帶團,也可建立僱傭關係。但是,陸議員似乎對業界的營運 情況不 甚 了 解 , 這 可 能 是因為 他 日常處理 的 勞 工 事務範圍 較 廣的緣 故。我認為,陸議員在其修正案提出的建議並不可行。

目前,香港有 17 000 多名領隊及 6 000 多名導遊,他們大部分是 以兼職身份帶團。正職的領隊及導遊,尤其是領隊,主要受僱於較大 規模的旅行社。由於正職領隊及導遊人手不足,大型旅行社只會在節 日及假期才聘用兼職領隊及導遊,但僱用的比例不高,這些兼職領隊 及導遊多數與中小微型的旅行社("小型旅行社")合作。由於小型旅行 社每年只有十數團,團量不多,不可能以僱傭形式聘請領隊及導遊, 所以只會在有需要時才安排兼職領隊及導遊帶團,以減輕成本壓力。

如果立法強制所有旅行社須與兼職領隊及導遊建立僱傭關係,其 實無異於強迫旅行社聘請正職員工。這樣的話,大型旅行社從此不會 聘請兼職領隊及導遊,因為他們若有此資源,倒不如聘請正職員工。

小型旅行社方面,問題就更大。他們面對嚴峻的競爭環境,本已 經營困難,收入亦不穩定,如要他們聘請正職領隊或導遊,一旦發生 意外,他們怎能應付相關開支?他們唯有鋌而走險。如果他們冒險, 按照陸議員的看法,等於違法。如果他們不冒險,以僱傭關係聘請兼 職領隊及導遊,一旦發生意外,僱主便如同陸議員剛才所言,須向出 事領隊或導遊支付其每月總收入八成的金額作為賠償,還未計及醫療 開 支 ,僱主甚 或 要 面 對 相 關 訴 訟 。 試 問 小 型 旅行社 怎 能 承 擔 這些開 支?如果他們不冒險違規,最後負債纍纍,甚至要倒閉。這項建議為 現時佔業界逾九成的小型旅行社帶來沉重壓力,而且不利於整體旅遊 業的生態,減低了旅行社經營的靈活性。

從兼職領隊及導遊的角度來看,他們亦明白,立法規定建立僱傭 關係的建議,會令他們將來在大型旅行社兼職的機會大減,其選擇空 間隨之減少,他們只能依靠小型旅行社派團。然而,正如我剛才所說, 小型旅行社本已面對巨大的經營壓力,這項建議一旦實施,他們日後如何經營下去?萬一這些旅行社出現問題,不肯承擔僱傭責任,在公 司負債或倒閉的情況下,僱傭關係並不能如預期般令兼職領隊及導遊 得到僱主補償。我相信這並非各位樂見的情況。

兼職領隊 及 導遊帶團 , 各 有不同目的 。 有 人靠帶團賺取 主要收 入;有人一年只帶團數次,以免與行業脫節;有人為了興趣,覺得帶 團是個人經歷的一部分;有人利用公餘時間帶團來幫補生計,並非以 此作為主要收入來源;有些則是學校老師,協助學校帶領遊學團,帶 團並非他們的主要職責。既然各有不同目的,兼職領隊及導遊當然希 望享有自由度。他們其實亦不願意必須簽訂僱傭合約,被一紙合約綁 在某間旅行社。這就是為何多個大型工會如同剛才局長所說,支持採 取工作保險的形式提供保障。

兼職領隊及 導遊希望能 有較靈活的僱傭關係,或應稱為 "合作關 係"。這種靈活的合作關係可滿足旅行社與兼職導遊及領隊雙方的實 際需要。因此,我認為目前《旅遊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所 訂的相關安排合適。如果按照陸頌雄議員的建議,建立強制性的僱傭 關係,我認為根本不可行,亦不是業界大部分從業員(尤其是兼職領 隊及導遊)的意願。

至於保險的問題,據我所知,香港現時並無任何旅行社為兼職領 隊及導遊投購工作保險,而只是購買旅遊保險。我知道工聯會為其會 員投購了一種類似旅遊保險的保險,每人的保費約 1,000 多元,但這 並非工作保險,保障並不足夠。正如我剛才所說,兼職領隊及導遊大 多會自行購買旅遊保險,又或藉購買人壽保險或意外保險保障自己。 大部份兼職領隊及導遊最希望能有工作保險,他們反而對僱傭關係不 大關心。

關於工作保險,我們曾與工會、保險公司和旅遊業議會("旅議會") 進行探討,希望能在《條例草案》制定成為法例前提供工作保險,讓 大家明白業界其實關心兼職領隊及導遊面對的問題。當時,各方討論 得出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保險方案,但在獲邀報價的 7 間保險公司 中,只有一間提出一個較切合實際需要的保險計劃。根據該保險公司 的報價,假如全港約 20 000 多名領隊及導遊均購買這項保險,每名 領隊的全年保費是 690 元,導遊則是 550 元。這項保險提供的保障並 非如同何啟明議員所說,在海外的醫療保障每天只得一兩百元,5 天 只得 1,000 多元,而是有 50 萬元的醫療保障。在出事後緊急運送回 港 的保障方面 ,運送遺體或骨灰可以實報實銷,入院按金亦有39,000 元的額度。至於剛才提及的現金援助,是指受保人回港後失去 工作能力期間可享有的現金資助,這有別於勞工保險的保障。

陸頌雄議員要求提供勞工保險的保障,根本沒有可能。正如我剛 才所說,他的建議令僱主須承擔相等於兼職領隊或導遊每月總收入八 成的賠償額,若僱主不肯承擔,便由保險公司承擔。在我們當時的討 論中,有人指出只得數百元賠償,保障並不足夠,而由旅行社補貼部 分費用,做法太刻薄。但是,大家必須考慮保險內容是否切合兼職領 隊及導遊的需要。為何 5 個工會都支持採用工作保險?因為他們認為 這項保險能夠提供理想的保障,可以應對兼職領隊及導遊出外工作遇 到的問題。為何你們不肯聆聽這些工會的意見,反而一意孤行,一定 要旅行社提供勞工保險的保障?

我們最終根據陸頌雄議員的建議諮詢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表示 不可能承辦這種保險。為何保險公司卻承辦勞工保險?因為全港有數 百萬勞工參與。反觀領隊及導遊,全港只得 20 000 多人,要保險公 司承辦這種勞工保險,他們怎會願意?根本不切實際。我認為,提出 這 項建議的人士並 不了解 業 界 的實際情況,亦不了解保險公司的問 題。結果,保險公司表示,如果我們堅持採取勞工保險的形式,他們 寧可不做這宗生意,工作保險一事最終拉倒,十分可惜。大家本來一 心商討提供工作保險,為何最終事情卻被拉倒,令兼職領隊及導遊得 不到任何保障?他們身為工會代表是否願意承擔責任?就此,陸議員 等人應該反思,他們究竟是好心做壞事,還是真正在協助勞工?

既然現行機制出現問題,我希望我們能夠推動提供工作保險。在 《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希望勞工界、旅遊業界和旅議會能夠繼 續研究如何提供合適的工作保險,保障兼職領隊和導遊,這才是正確 方向。我希望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繼續磋商,而不要糾纏於 不可行的事情。這是我對陸頌雄議員的回應。

我稍後會再就政府的修正案發表我的看法。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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