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旅遊業條例草案》政府修正案意見 (2018/11/29)

對《旅遊業條例草案》政府修正案意見 (2018/11/29)

姚思榮議員:主席,本人對政府的修正案有以下意見:

首先,是對改變實體店要求的看法。

目前,香港旅行社在申請牌照前,一定要有固定的辦公室或門 市。《旅遊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未來的持牌旅行社 無須有經營處所及分行的要求,只需要有聯絡地址便可,是一項比較 大的變化。

隨着科技發展,旅行社業務由實體店向網上轉移是發展趨勢,好 處是交易過程方便、選擇多,因此不少本港及海外流行的網上旅行社 越來越受到香港人歡迎。因應網上旅行社的出現,各地都要面對規管 難的問題,原因是不少網上旅行社在香港沒有註冊,也沒有辦事處, 而交易都在境外進行。如有任何投訴,現行機制根本無法處理。這些 網上旅行社在香港沒有任何經營成本,若有違規當局無法作出處分, 這樣而言對持牌旅行社十分不公道,消費者亦缺乏保障。曾有多宗市 民求助,都是因為遇上貨不對辦,卻投訴無門。舉例而言,旅客購買 自由行套票卻沒有蓋上印花,一旦發生意外便根本無法得到旅遊業賠 償基金保障。事實上,仍有不少網上旅行社透過不同宣傳渠道在香港 推廣其產品,市民卻難以分辨它們是否持有香港的旅行社牌照。

對網上旅行社監管的事宜在全球各處都是新挑戰。新的《條例草 案》將網上旅行社納入規管,規定它們如在香港作宣傳及售賣旅遊產 品,都要申請牌照、繳納保證金並委任獲授權代表,但可以沒有經營 地點,只需要提供通訊地址即可。此外,這項修訂亦可以減輕經營成 本,為年輕人帶來創業的機會。

加入對網上旅行社的規管是《條例草案》進步的地方,受到業界 和公眾歡迎,卻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就是當局需要改變現行傳統旅行 社申請牌照須有固定處所的規定,否則有欠公允。

最後,政府接納了業界和議員的建議。剛才,郭家麒議員說政府 只聽取我的意見,但有關取消須有固定處所的規定及加強監管網上旅 行社的建議,其實是由胡志偉議員及莫乃光議員提出,並堅持希望政 府如此修訂。所以,政府不單聽取我的意見,更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 意見。當局決定取消固定處所的規定,即將來旅行社申請牌照,只需 要提供通訊地址。這項拆牆鬆綁的規定,既可解決網上旅行社申請註 冊的問題,亦受到中小微型旅行社的歡迎。

另一個問題是有關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成員的組成。根據《條 例草案》附表 9 第 1 條,當局建議旅監局的組成包括由 1 名非業界成 員出任主席、旅遊事務專員出任副主席及不超過 28 名普通成員;並 須確保主席及不超過 15 名普通成員屬非業界成員,以及普通成員中不超過 13 名屬業界成員。在考慮非業界及業界成員的比例時,政府 希望組合能具備代表性及吸納不同持份者的意見,從而使旅監局更具 公信力及專業。非業界成員方面,政府建議委任具法律、會計、保險、 教育、消費者事務及行政經驗的人士出任,讓旅監局可以有效吸納業 外的不同意見,協助局方更客觀地進行規管。

業內代表方面,政府對旅監局的業界成員作進一步優化,讓不同 背景及有代表性的業界人士加入旅監局。新建議涵蓋的範圍比較廣, 分別有不多於 3 名專營入境團業務的旅行社的代表,以及不多於 3 名 專營出境 團 業務的旅行社的代表 ; 同時政府亦接納本人和業界 的 建 議,委任不多於 3 名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的代表。鑒於旅議會 作為擁有豐富行業規管經驗的商會,現有超過 1 700 間旅行代理商會 員,在業內具有代表性,可以更全面反映業界聲音,所以未來的旅監 局如有旅議會代表擔任成員,便可由他們作為業界橋樑,有助旅監局 向業界蒐集意見,而業界也可以通過旅議會,向旅監局、傳媒和公眾 發放大家關注的旅遊信息,以及正如我昨天所說的,旅議會代表可以 幫忙處理業界的一些危機,繼續為旅遊業界作出貢獻。所以,我們希 望政府能夠將旅議會代表加入旅監局。最後,多謝政府落實我們這項 建議,並且將相關內容加入《條例草案》。此外,當局亦委任不多於 4 名 導遊或領隊代表為旅監局成員。我們作為業界對此表示歡迎,因 為這有助旅監局對旅遊界,尤其是旅遊業前線人員的情況和意見有更 全面的掌握。

主席,第三個問題是將住宿豁免由 14 天修訂為 28 天。在審議過 程中,我發覺《條例草案》對旅行社安排住宿定義的豁免標準與現時 的《旅館業條例》並不一致。《條例草案》原先規定,如果代客獲取 的有關住宿超過 14 天,即不屬於經營旅行社業務。然而,《旅館業 條例》規定,物業出租連續 28 天以上才不屬於經營酒店或賓館。上 述兩項條文的不一致會造成規管上的漏洞,即如旅客租用 15 至 27 天 的住宿便不屬於預訂酒店服務,地產商便可以公然替旅客安排 15 至 27 天的住宿而無須領取旅行社牌照。這樣的預訂安排既違反現時《旅 館業條例》的規定,對持牌旅行社亦不公道。最後,政府接納了我的 建議,將《條例草案》中代客獲取有關住宿超過 14 天的豁免標準改 為 28 天,使之與《旅館業條例》一致。我支持相關修訂。所以,只 有我們這些相對比較專業的人士,才能夠提供比較好的建議,而不是 好像郭家麒議員所說的,我們只顧旅遊業界的利益。

關於內地入境團,政府提出修改內地入境旅行團的定義,並新增 內地旅行代理商的定義,以達到規管"野馬"旅行團的立法原意。《條例草案》原先將內地入境旅行團定義為由兩名或多於兩名來自內地旅 客組成的旅行團;任何人如果代內地的人所組成的內地旅行團獲取住 宿、交通、遊覽、店鋪購物等服務,即屬經營內地入境旅行團業務。 我們認為這相當有問題,因為我們雖然明白立法原意是打擊"野馬"旅 行社,以及與沒有經過內地旅遊機構批准的旅行社合作等於違法行 為,但從字面來看會產生很多問題,容易令人誤解。

第一,按照上述定義,兩人或以上便被視作旅行團。然而,很多 香港旅行社接待家庭包團服務,兩三人合租一輛車,屬於自由行旅 客,又沒有其他委託,卻已經被列入規管範圍,這樣規管範圍太廣闊, 並不合理。第二,《條例草案》原來條文規定,從內地組團來香港的 機構,一定要得到內地旅遊監管部門(即文化和旅遊部)的批准,香港 旅行社才能接待。但是,實際上,內地很多入境團可能包括由社團、 政府機構、企業或學校組織的來港考察、培訓或交流,不一定通過內 地旅行社組辦,所以一定要它們得到國內文化和旅遊部批准的做法並 不恰當。

此外,《條例草案》原 來條文描述的 "在內地的人所 組織的內地 入境團"亦存在問題,因為如果旅行團是在海外組成,主要成員是外 籍旅客,但當中有兩名或以上成員是持有中國護照的內地旅客,便會 符合"內地的人"的定義。這類團同樣被納入規管範圍,看來既不合理 又不恰當。

因此,我就這些看法向政府提出反建議,希望能夠作出調整。最 後,政府刪除了"兩人成團"的定義,並對內地旅行代理商的定義作更 清晰的表述,以符合立法的原意。所以,我歡迎相關規定。主席,我 已就政府的修訂建議作出上述解說。

多謝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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