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te of no confidence in th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2018/07/12)

Vote of no confidence in th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2018/07/12)

姚思榮議員:代理主席,我反對"對立法會主席投不信任票"的議案。 原議案動議人及反對派議員提出的其中一項指控,認為梁主席在審議 《廣深港高鐵 (一地兩檢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期間,在欠缺 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規定議員發言的次數和時間,令部分正在輪候發 言的議員失去發言機會,屬於失職,不再適合出任立法會主席。

要評論梁議員是否失職,我們首先要看看他處理《條例草案》時是否有法律依據。對於這項爭議,終審法院早在 2014 年對梁國雄 訴 立法會主席就辯論時間設限一案已經作出了裁決。終審法院否定了梁 國雄的說法,即《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賦予立法會立法權力 時,必須賦予立法會議員參與立法過程的個人憲法權利,此項權利包 含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權利。終審法院同時指出,這項條文的目的是 賦予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的若干職權,而非針對個別立法會議員的權 利。換言之,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權利,應該受到整個立法機構功能 的限制,而不是議員本身具備的權利。

終審法院認為,從《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第 (二)款及第七十二條 可見,立法會享有決定議會程序的獨有權限,而主席須履行權限主持 會議,以確保立法會有秩序、效率及公平地處理議會事務。

就限制發言時間的情況而言,主席顯然有權為辯論設限及終止辯 論,這是《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下主席主持會議的固有或附帶權力。所以,梁主席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所作出的決定完全有 法律依據。

其次,設置發言時限是否合理?無可否認,《條例草案》確實有 具爭議的地方,需要充分時間辯論。反對派議員認為,主席對發言時間設限,令他們失去了充分辯論《條例草案》的機會。然而,實際情 況是怎樣的?如果大家記得,由葉劉淑儀議員出任主席的《廣深港高 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共有 64 位立法 會議員加入,當中包括所有反對派議員。法案委員會進行了 19 次會 議,共用了 64 小時。在立法會會議期間,梁主席為了令會議有效進 行,採取劃線的做法,定出議員辯論時間合共 36 小時。我認為時間 安排合適,而劃線的做法是以往主席也有使用的,終審法院亦認同立 法會主席此項權力,所以我認為主席的做法完全合理。

最後,我談談梁主席在處理各項辯論安排上是否合情的問題。根 據慣例,以及參考以往處理法案及多項修正案所須的時間,主席早已發出辯論時間的安排,目的就是讓議員盡早作好發言的準備。而實際 上,反對派議員早向傳媒透露,要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拉布",結 果"拉布"行動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之前已經開始。

當天首讀《2018 年聯合國制裁(修訂)條例草案》時,已有反對派 議員提出就沙田至中環線工程質素及安全一事,動議一項立法會現即 休會待續的議案。主席當時不批准議案,其後再有議員提出把上述法 案不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其實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拖延時間,阻延 《條例草案》的審議。辯論期間,反對派議員又多次要求點算法定人數,耗時接近 3 小時。如果反對派議員不是存心"拉布"而有意辯論的話,梁主席原定預留的辯論時間完全足夠。雖然劃線安排令部分議員 沒有機會在二讀階段發言,但參與"拉布"的議員應該明白,如果主席 寬鬆處理,讓餘下的議員發言,之前劃線的安排就會失去意義,之後 的會議時間將會面臨更多質疑及挑戰。以往亦有不少例子顯示,由於 主持會議的主席一念之差,令反對派議員趁機"拉布"。

代理主席,我認為梁主席在處理《條例草案》的做法完全合情、 合理、合法,有效履行《基本法》賦予他的權力及角色,讓立法會會議有秩序、效率和公平地進行。反對派議員對梁主席的濫權指控完全 站不住腳,希望他們不要再為此事浪費時間。

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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