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2016/03/17)

《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2016/03/17)

《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2016/03/17)

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支持引入定額罰款制度,以打擊店鋪非法阻街行為。香港人多地少,租金昂貴,不少店鋪會佔用公共地方擺放商品,以擴大營業面積。一般情況下,只要店鋪阻街情況不嚴重,不影響周圍環境,執法人員一般會採取較容忍的態度。然而,近年來,店鋪阻街的情況越演越烈,有店鋪就利用執法及法庭判決寬鬆的漏洞,不顧行人安全、周邊衞生及街道環境狹窄,長期侵佔公共空間,給居民及行人帶來不便,即使被檢控仍拒絕改善。

我的辦事處曾收到酒店投訴,有店鋪擺放大量雜物在酒店門口,住客出入極不方便,衞生環境惡劣,屢勸不改,令酒店形象及生意受到一定的影響。在一些水貨客活躍的地區,店鋪在街邊分貨佔用行人通道情況非常普遍,居民多次投訴卻得不到理會,證明現行的法例對檢控店鋪阻街的做法仍必需改善,以免令阻街行為繼續有恃無恐。代理主席,目前店鋪阻街,當局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發出傳票、提出檢控。該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然而,檢控過程長,法院輕判亦令阻嚇性不足。

首先,法例訂明有通知期,店鋪經營者要收到書面警告,才需要將阻街貨物移走,有充裕的時間準備,所以這些店鋪知道不會馬上被檢控,就會不聽勸告,繼續將貨物擺放街道上,不斷造成阻塞。

其次,檢控時間較長。目前執法部門需要以傳票方式作出檢控,執法人員在發現店鋪阻街後,要收集足夠證據,才能發出傳票,一般需時一至兩個月,由發出傳票至開庭聆訊又需時一至兩個月。如果被告在首次聆訊否認控罪,所需時間又要繼續延長。截至去年6月,檢控前的預備時間平均需約2至4個月。

第三是判罰過輕,雖然該條例所訂最高罰款為5,000元,在去年上半年,法庭對被裁定觸犯公眾阻礙罪行的人判處的平均罰款為 661元。罰款已被阻街者計入經營成本的一部分,罰款當交租,仍比租金划算得多。

為彌補上述不足,條例草案提出,將定額罰款制度作為新增的執法工具。當發生店鋪阻街的行為時,執法部門除了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向違例者作出票控外,亦可向他們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金額就是大家今次提出的1,500元。這樣,檢控時間過長,以及判罰金額過低的問題會得到解決,提升處理店鋪阻街罪行的效率,亦加大阻嚇作用。我認為市民應該會支持,從條例草案無需成立法案委員會,就可看到議員對此做法普遍認可。

代理主席,我雖然歡迎條例草案的安排,但亦認為,在執法過程中,不應該以“一刀切”的方式執法,避免抹煞地區特色,影響小店鋪的生計,激化社會矛盾。大家知道,街上店鋪不少是以小本經營為主,租金貴、地方狹窄,鋪外擺貨是逼於無奈。所以,只要不會對周圍環境造成阻礙,不影響當區居民,當局應該酌情處理,特別是在一些有特色的街區,例如受市民和遊客歡迎的旺角花墟,不應因過分打擊阻街而失去原有特色。當局應針對一些不顧後果阻街、影響市容而又屢勸不改的黑點,加強執法。

在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中,我曾向當局提議,可邀請區議會協助,根據店鋪阻街造成問題的嚴重性列出次序,供相關執法部門考慮。由區議會提出哪些是應該酌情處理,哪些應該加大執法力度,當區區議員會比較了解,由他們提供意見既可以提高打擊阻街行為的效果,又能在公平執法與保持地區特色方面得到平衡。感謝民政事務局在其後向立法會提供的文件中,回應了我的建議。目前,包括旺角花墟在內,全港有7個地點被納入酌情容許的範圍,希望當局在條例生效之後,能夠保持與區議會溝通,及時更新阻街黑點和酌情容許地點,配合定額罰款機制,有效打擊店鋪阻街的行為。
 

在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期間,也有委員質疑罰款金額是否能發揮足夠的阻嚇作用。條例草案提出的罰款金額為 1,500元,與亂拋垃圾的罰款相同,對於一些大集團、大商鋪當然不成問題,罰款可能較租金划算,但大公司相對會較顧及商譽和法律責任,重犯的機會相對較低。但是,對於小本經營的店鋪來說, 1,500元不是小數目,已經有足夠阻嚇作用。當然,對屢勸不改,多次干犯阻街罪行的店鋪,當局仍可進一步採取票控措施,加強執法和檢控的力度,估計新法例實施後,阻街情況會有所改善。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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