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工業大廈單位作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用途(2016/11/09) (補充質詢)

使用工業大廈單位作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用途(2016/11/09) (補充質詢)

姚思榮議員:代理主席,在牛頭角迷你倉大火後,地政總署採取了一連串的執管行動,打擊違規使用工廈的情況。如果發現違規情況,地政總署會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在14天內糾正,否則便會收回該單位。對於現時正在使用工廈的藝術和體育團體,若想在收到警告信後糾正或另覓地方搬遷,14天根本不足夠。
我想問問局長,這14天的限期是如何釐定的?政府會否考慮放寬對藝文康體團體的時間限制?例如給予1年時間作好準備;政府有否這方面的考慮?
發展局局長:代理主席,多謝姚思榮議員的補充質詢。代理主席,這裏的難處在於,當我們要採用如此嚴厲的手段時,其實違規單位除了吸引公眾人流外,同一幢大廈內也有處所領有貯存或製造危險品牌照。換言之,大家都不知道在甚麼時候會發生甚麼事。所以,若要給予一段較長的寬限期,其間如果出現一些消防風險或其他情況,事實上亦非大家所願見。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可以有很大影響。因此,我呼籲相關人士與我們合作;其次,他們並非沒有選擇,他們可以尋找沒有儲存危險品的大廈,這樣就不會受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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